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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属性检测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文章来源: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   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08-05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数:

各有关饲料质量检测机构:

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》(署法[2000]374号)和《关税征管司关于完善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管理措施的通知》(税管函[2004]114号)精神,对于进口饲料用蛋氨酸、赖氨酸、赖氨酸盐及其酯、苏氨酸按“制成的饲料添加剂”的税率征收关税和增值税。今后,凡进口上述饲料添加剂必须经农业部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检测,并出具属性证明书。为保证饲料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,加快海关现场通关速度,我部制订了《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属性检测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1.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属性管理办法

      2.农业部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名单

3.农业部口岸饲料质检机构进口饲料添加剂属性证明书

  

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

农业部办公厅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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