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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将建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
文章来源:   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07-23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数:
  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,由国家商务部和财务部联合发出《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 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,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,国家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(简称病害猪)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。

  《管理办法》指出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屠宰的生猪,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,并附有检疫证明。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,应当按照《动物防疫法》和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。病害活猪、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,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和送至定点屠宰厂(场)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,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。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,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。

 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,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,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,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,并存档备查。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,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,应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。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,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。

  《管理办法》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;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;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;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、不履行职责、弄虚作假的,商务部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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